常見的商標搶注行為及采取措施商標搶注是指在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業(yè)商標的情況下,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其法律特征如下:首先,搶注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業(yè)標記,包括不同類型的商標、未注冊商標或已注冊的著名人物的姓名或肖像。其次,以不符合商業(yè)道德、競爭道德或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在未經業(yè)主許可的情況下,先申請注冊。最后,明......
商標搶注是指在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業(yè)商標的情況下,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
其法律特征如下:
首先,搶注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業(yè)標記,包括不同類型的商標、未注冊商標或已注冊的著名人物的姓名或肖像。
其次,以不符合商業(yè)道德、競爭道德或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在未經業(yè)主許可的情況下,先申請注冊。
最后,明知該標識屬于他人,惡意搶注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主觀上是打算先用別人的商標,通過注冊獲得一些影響力。
以下是常見的商標搶注行為:
1.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優(yōu)先權。
2.在未經批準使用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上搶先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
3.他人注冊馳名商標的簡稱或通用名。
4.名人或肖像的商標被搶注。
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的商標被注冊,應該采取什么措施?
對于正在申請但未被核準注冊的商標,可以第一時間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以中國的商標法為例,美國等其他國家也可以采取類似的措施。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局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自公告期屆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作出是否核準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商標局決定注冊的,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因此,如果搶注人發(fā)現(xiàn)標識被搶注,為了在商標注冊成功前進行補救,需要關注和跟蹤商標的狀態(tài),以便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并準備好相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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